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飞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0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精锐培优教育咨询有限公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精锐培优教育咨询有限公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北京精锐培优教育咨询有限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精锐培优教育咨询有限公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精锐培优教育咨询有限公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