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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建设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诸*建设因与被上诉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中心(以下简称安**究中心)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诸*建设,被上诉人安**究中心之委托代理人王**、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诸*建设在原审法院起诉称:诸*建设是安**究中心的一名后勤工作人员,工作岗位是食堂。从2000年至2012年6月15日,诸*建设从事食堂管理工作,因工作需要和领导要求,诸*建设所有的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均加班,单位未安排诸*建设休过带薪年休假。故诸*建设起诉要求安**究中心支付2000年初至2011年11月双休日加班工资510546.2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4091.72元、2008年至201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37227.33元,共计621865.29元。

一审被告辩称

安**究中心在原审法院答辩称:根据安**究中心制度,职工加班需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安**究中心从未接到过诸*建设的加班申请,更未批复。而且,即使诸*建设存在加班,安**究中心也已按照其实际发生的加班天数向其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不存在拖欠加班工资的事实。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安**究中心制度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组织的带薪旅游须冲抵年休假。诸*建设自2008年至2011年期间参加单位组织的带薪旅游12天。安**究中心多次召开会议反复强调把带薪年休假休完,诸*建设主张的带薪年休假未休部分从未向人力资源部备案。此外,因诸*建设总是反映加班问题,故双方同意诸*建设自2012年6月17日至2013年1月退休期间不再上班,安**究中心照常支付诸*建设上述期间的工资。综上,安**究中心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诸*建设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安**究中心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举办的部属事业单位。诸*建设于1969年8月参加工作,于2013年1月10日正式退休,其退休前在安**究中心食堂工作,双方之间未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2013年11月,诸*建设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门**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2000年至2013年1月期间加班工资和2008年至2012年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013年12月27日,门**裁委以双方之间的争议应属人事争议为由,驳回诸*建设的仲裁申请。诸*建设不服,以劳动争议为由诉至法院,2014年3月26日,法院以双方系人事管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诸*建设所提诉讼请求非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诸*建设的起诉。

另查,诸*建设自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每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已享受单位组织的带薪旅游12天,冲抵年假。安**究中心同意按仲裁裁决结果支付诸*建设带薪年休假工资22000元。双方均同意按照每月4284元的标准作为计算相关诉讼请求的工资基数。

本院查明

诸*建设为证明其加班及未休年假事实,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诸*建设所写证明复印件,后面有9名职工的签名;2、诸*建设所写节假日补贴报告复印件,内容为诸*建设向单位提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3、诸*建设书写的材料,内容为诸*建设在职期间的工作状况和不能休息的原因;4、2006年至2010年部分原始考勤月报表原件,表上单位负责人、劳动工资部门负责人、考勤员处均无人签字;5、食堂管理考核细则复印件,证明诸*建设在职期间单位食堂的人员状况、工作范围以及其不能休息的原因是单位安排的人员少;6、食堂管理制度复印件,证明目的同上;7、荣誉证书复印件,证明诸*建设常年加班工作,获得大家的认可;8、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个人总结复印件,其中有诸*建设所写加班情况;9、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的考勤表复印件,系安**究中心在仲裁时提交,证明在该期间诸*建设存在加班事实。10、证人刘**当庭陈述,其自1999年年底开始与诸*建设一起在食堂工作,诸*建设从到食堂工作几乎就没有休息过。11、证人周**当庭陈述,其自1999年开始与诸*建设一起在食堂工作,食堂人员配备不足,且诸*建设责任心较强,诸*建设长期加班。经质证,安**究中心对证据1、证据4、证据10、证据1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2、证据3,主张是诸*建设单方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5至9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不能证明加班事实。

安**究中心为证明已足额支付诸*建设加班工资及无需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2011年12月至2013年1月工资单原件,证明诸*建设的工资构成中包含加班工资;2、2012年6月8日会议纪要原件,载明:单位食堂自2012年6月15日对外承包,承包后对原食堂正式职工做以下安排:……诸*建设因临近退休(2013年1月退休),考虑到他当年有些存休及年假没休息,单位也没有适合他的岗位,因此,不再给诸*建设安排其他的工作,安排他从6月18日起开始休息直至退休,其待遇不变,工资照常发放(仍按原食堂班长待遇发放工资)。3、工作记录本原件,证明诸*建设的主管副主任吕**于2012年6月11日与诸*建设谈了会议纪要的内容,之后诸*建设开始休假。4、《职业医学研究所考勤办法》原件,载明:因工作需要加班者,必须经主管所长批准并有记载,累计加班时间可以补休;5、《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关于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载明: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6、会议记录,证明安**究中心已向诸*建设传达了单位相关制度。

经质证,诸*建设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工资单*记载的加班费均是法定节假日的部分加班费;对证据2、3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没见过该会议纪要,认可其自2012年7月15日至2013年1月10日期间休假,工资照常发放;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4、5、6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安**究中心主张诸*建设已休完全部带薪年休假,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诸*建设主张安**究中心未支付其2000年初至2011年11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安**究中心主张已足额支付上述期间的加班工资,双方均未就各自的主张提供证据证实。

2014年5月23日,诸*建设向北京市**委员会(简称北**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安**究中心支付2000年初至2012年6月1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加班工资400000元、2008年至2012年6月15日年假工资22000元,赔偿未将职业资格证书记入档案造成的退休后工资待遇损失。2014年7月2日,北**仲裁委作出裁决:一、安**究中心支付诸*建设2008年至2011年12月期间未休年假的工资22000元;二、驳回诸*建设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公休假记录,工资单,北京人事仲裁委京人仲字(2014)第20号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2008年至201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诸*建设于1969年参加工作,故其自2008年始每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安**究中心主张诸*建设已休完全部带薪年休假,缺乏证据证实,诸*建设自2008年至2011年期间已休带薪年休假12天,故安**究中心应支付诸*建设上述期间48天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安**究中心同意支付诸*建设上述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2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持异议。

关于2000年初至2011年11月期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发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周期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现诸*建设主张安**究中心未支付其2000年初至2011年11月期间加班工资,应当就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因诸*建设未能就上述主张提供证据证实,故对于诸*建设要求安**究中心支付上述期间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诸*建设二○○八年至二○一一年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二万二千元。二、驳回原告诸*建设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诸*建设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在一审期间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其理由为:自2000年至2012年6月15日,诸*建设因工作需要及领导要求加班加点工作,安**究中心从未安排过诸*建设补休,法定节假日138天加班只给54元的差额部分、双休日1296天、年假48天以上三项加班报酬安**究中心未支付。

安**究中心答辩称:不同意诸*建设的上诉请求。诸*建设要求加班工资缺乏事实上的证据,安**究中心没有接到过诸*建设的加班申请也没有批复,诸*建设在单位住,工作确实积极,但没有加班。

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在本院二审期间,诸*建设为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对其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提供下列证据:1、国营企业1975年招收新工人政审表;2、新工人转正定级鉴定表;3、北**务局职工登记表;4、1985年北**务局职业病防治所职工名册;5、1984年改革工资和浮动升级审批表;6、1985年改革工资和浮动升级审批表;7、北**务局1986年职工浮动升级审批表;8、1993年中餐烹调一级烹调厨师证;9、2007年高级烹调厨师证;10、房产证两份;11、安**究中心食堂内部厕所照片;12、2005年员工手册。安**究中心质证意见为:对照片不认可;对其他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安**究中心是否应支付诸*建设2000年初至2011年11月双休日加班工资510546.2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4091.72元;二、安**究中心是否应支付诸*建设2008年至201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37227.33元。

对于争议焦点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周期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诸*建设主张,安**究中心应支付其2000年初至2011年11月双休日加班工资510546.2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4091.72元,但从诸*建设提供的证据来看,并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故对于诸*建设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查明的事实,诸*建设自2008年开始每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鉴于诸*建设认可已休12天年休假,原审法院判令安**究中心支付诸*建设2008年至2011年期间48天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诸*建设要求安**究中心支付其上述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37227.33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诸*建设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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