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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3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胡**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胡**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八十一元,由胡**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八十一元,由胡**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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