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京房山支行诉被告赵**、北京昊**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京房山支行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京房山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山支行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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