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诉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辛*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辛*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辛×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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