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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孙**与东盛**限公司、西安**限公司、陕西东**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7日作出的(2010)西民四初字第00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3目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5000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盛**限公司、西安**限公司、陕西东**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东盛**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孙**支付了65O00元,并承担了案件执行费875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0)西民四初字第00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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