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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神**限公司等与株式会社普**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调解书(2006)高民终字第1281号

审理经过

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有限公司(简称风神公司)、上诉人北**责任公司(简称百**公司)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5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公司、百**公司均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驳回株式会社普利司通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株式会社普利司通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风神公司已经停止制造、销售带有HN209型号花纹的轮胎。风神公司承诺今后不再制造、销售带有HN209型号花纹的轮胎,也不再使用HN209型号花纹的轮胎的模具。

二、风神公司承诺不对株式会社普利司通所拥有的名称为“机动车轮胎”、专利号为00348649.4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三、株式会社普利司通承诺不再就带有HN209型号花纹的轮胎向风神公司提起任何诉讼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追究风神公司和包括百**公司在内的风神公司的经销商、风神公司关联企业的法律责任。

四、风神公司、株式会社普利司通若违反本和解协议及双方的相关约定,一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双方应于对方收到上述书面异议之日其六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在上述六十个工作日内不能达成解决方案,双方均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解决相关纠纷。

五、本和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所涉的名称为“机动车轮胎”、专利号为00348649.4的外观设计专利做出的一次性、最终性的和解协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千零一十元,由株式会社普利司通负担一千零一十元(已交纳),由风神**限公司负担四千元(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百**责任公司负担二千元(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千零一十元,由株式会社普利司通负担三千五百零五元(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风神**限公司负担三千五百零五元(已交纳)。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ΟΟ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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