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粮供应站与被告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粮供应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六元,由原告北**粮供应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王**与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尤**与张**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曹**与北京华**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圣**理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唐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王**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