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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粮供应站与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粮供应站与被告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粮供应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六元,由原告北**粮供应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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