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沣**限公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沣**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沣**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二十五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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