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10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南通启**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637元,由南通启**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南通启**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