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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杨户屯村经济合作社与张春耕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杨户屯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杨户屯合作社)与被告张春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户屯合作社向本院申请对涉诉土地的面积进行实际测量。经本院审查并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杨户屯合作社拒不向鉴定机构交纳申请鉴定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申请鉴定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按杨户屯合作社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杨户屯村经济合作社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一元,由原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杨户屯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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