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第三人北京中远信和房地**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保全费二千三百零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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