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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第三人北京中远信和房地**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保全费二千三百零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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