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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司宋庄支行与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农**司宋庄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告张*、被告中慧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工贸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农商行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农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农**有限公司宋庄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万三千二百九十九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宋庄支行负担五十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有限公司宋庄支行三万三千二百四十九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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