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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蒋**、王**、李**及北京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有新的证据可以推翻原审判决,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全部由被申请人**贸有限公司承担退股款。

蒋**、王**、李**及北京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申请人马**提供的证据,尚不能推翻原审判决,故马**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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