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争创崇维**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争创崇维**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争创崇维**有限公司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争创崇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六百元,由原告北京争创崇维**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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