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慧盛**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商)初字第09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海慧盛**司又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慧盛**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北京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北京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