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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