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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连春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与平、被告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3月开始自由恋爱,2014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余*辩称,原被告婚后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原告对被告感情不深,因此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虽然双方有些矛盾,但尚有夫妻感情,希望能够继续一起生活,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夫妻感情不够深厚。现原告认为与被告已无夫妻感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为真实有效证据。另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感情不和,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互谅互让,还是有和好希望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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