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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16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169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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