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16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169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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