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花**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合作社(以下简称六合村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中民终字第1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花文茂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属于因征地引发的纠纷,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不应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被申请人采取解除承包合同的方式对承包户进行清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评估报告中对申请人承包土地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明显过低,原判决违法认定不当。故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六合村合作社依据与花文茂签订的《宋庄镇六合村农业土地种植承包合同》约定,要求解除该合同,花文茂返还土地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评估鉴定机构就所涉承包土地上的地上物价值进行评估,该评估程序合法。花文茂认为评估价值明显过低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花文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花文茂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