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操建军诉被告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操建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操建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操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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