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勇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操**与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单**与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单**与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俞**与金华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方**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新狮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操建军与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与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与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蒋**与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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