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全诉被告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全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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