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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40元,由李**、张**共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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