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40元,由李**、张**共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