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2日16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菲林时尚酒店六层,被告人林**乘坐电梯问题与王*(男,27岁,河南省人)发生争执,林*用拳头殴打王*头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王*右眼黄斑裂孔,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林*于2015年7月13日被民警抓获。双方民事问题已解决并执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

被告人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建议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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