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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北京**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北**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鑫**司下落不明,法院穷尽送达途径后,原告徐**申请公告送达,但拒绝交纳公告费。因交纳公告费是原告徐**的义务,其不交纳公告费的行为导致法院无法通知受送达人诉讼权利及开庭事项,无法推进诉讼程序,应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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