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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好亿家食品有限公司与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好亿家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好亿家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主张因其已经与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其请求撤销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怀劳人仲字(2015)第072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好亿家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北京好亿家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其请求撤销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怀劳人仲字(2015)第072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好亿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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