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开发专业支行)与北京市恒**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司)、超音波投资有**(以下简称超**公司)、北京恒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以下简称恒**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杨**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其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执行措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杨**称:我于1999年2月9日与恒**司签订《北京清缘居住小区商品房预售契约》(编号:Q2161),约定购买涉案房屋。我按契约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并于同年2月12日办理入住。恒**司为我开具了购房款发票,但一直未给我办理房产证,我没有过错和责任,后来涉案房屋被贵院查封。现我申请贵院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措施。

答辩情况

建行开发专业支行辩称:我方不同意案外人杨**的异议请求,我方申请贵院查封的是恒**司名下的房产,有相应的执行依据。

恒**司同意杨**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建行开发专业支行诉恒**司、超**公司、恒**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05年11月18日作出(2005)二中民初字第1373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建行开发专业支行与恒**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建行开发专业支行与超**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建行开发专业支行与恒**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二、恒**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建行开发专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230万元及借款利息;三、超**公司和恒**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恒**司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超**公司和恒**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恒**司追偿。因恒**司等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建行开发专业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6年1月25日将恒**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缘小区×××号楼包括涉案房屋在内未办理预售备案的房屋进行查封。

另查,杨**与恒**司就购买涉案房屋于1999年2月9日签订《北京清缘居住小区商品房预售契约》(编号:Q2161),约定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406800元。杨**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入住,恒**司为杨**开具了购房款发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杨**于本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已与被执行人恒**司签订《北京清缘居住小区商品房预售契约》,交付了全部购房价款且合法占有涉案房屋,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其对此没有过错,故杨**所提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号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案外人认为原判决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案外人、当事人认为与原判决无关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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