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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北宫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我在平谷区殡仪馆东侧有承包的田地。2001年,我和相邻几家人在承包地西侧的村田间路下面埋设了浇地用的塑料水管,所有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而且是自己施工。2011年,平谷区殡仪馆租赁了相邻的果园及田间路进行扩建,挖出了田间路下面的塑料水管。前北**委会将平谷区殡仪馆给付的地下物补偿款全部领走,未给付我。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判决显失公平公正。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前**委会提交意见称:第一、平谷区人民法院已就王**埋设涉案水管发生的相关纠纷作出生效判决,王**再次依据同一事实提起诉讼缺乏事实根据;第二、平谷区殡仪馆并没有就王**埋设的水管给予补偿的意思表示及事实,故王**无权分割平谷区殡仪馆给付的10万元款项;第三、我方仅取得涉案出租土地租金,王**向我方主张地下物补偿款缺乏事实依据;第四、我方没有给付王**地下物补偿款的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综上所述,王**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主张北京**殡仪馆向前北**委会支付的租金(含地上、地下物补偿款)中包含应当向王**支付的补偿款。北京**殡仪馆及前北**委会作为《荒山租赁协议书》的签订双方均表示租赁协议约定租金中的地上、地下物补偿款并不包括对王**等人在地下埋设水管的补偿。因此王**要求前北**委会返还不当得利款项,依据不足。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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