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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区服务中心)、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夏各庄镇政府)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王**、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2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没有对王**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审理程序违法。夏各庄镇政府未向法庭提交王**、王**被强拆房屋得到安置补偿的证据,一、二审法院也未审查将王**接离社区服务中心,王**没处安置的事实,判令将王**接离社区服务中心,属认定事实不清。社区服务中心未收到王**子女缴费对王**的房间进行调整,违反合同约定,判令王**子女承担服务费,属认定事实不清。王**在社区服务中心经常挨打,一、二审判决未予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认定王**前期的服务费是由夏各庄镇政府承担的,但对于增加的服务费却判决由王**子女承担,自相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5)三中民终字第12738号民事判决,继续将王**安置在平谷**务中心,并由镇政府继续承担服务费,由平谷**务中心承担王**2015年3月18日至26日住院的医疗费、护理费。由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社区服务中心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王**的再申请求不能成立。

夏各庄镇政府提交意见称:王**的子女对其母亲有赡养义务,王*合作为代表王**养老服务合同的相对人,应承担王**的养老服务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王*合要求夏各庄镇政府支付王**养老服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及王**代表王**三子女与社区服务中心签订的《北京**务中心养老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社区服务中心、王**及三子女、夏各庄镇政府三方达成协议,由夏各庄镇政府支付每月服务费1200元,一、二审法院判决王**及三子女承担扣除夏各庄镇政府应承担的每月1200元之后的其他服务费用,并无不当。王**关于一、二审判决增加的服务费用由王**及三子女承担,属认定事实不清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主张王**在社区服务中心经常挨打,社区服务中心构成违约,但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够充分证明。因王**的原因,社区服务中心对王**的房间进行调整,并通知了王**的子女,王**的子女并未提出异议,一、二审法院判决王**及其三子女承担因调整房间而增加的服务费并无不当。王**的其他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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