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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无锡市人民政府、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等行政强制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钟**因诉无锡市人民政府、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滨湖区政府)、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锡市**道办事处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无锡**民法院(2014)锡行终字第001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钟**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两级法院将被告仅仅限定为滨湖区政府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认为不仅是滨湖区政府参与了强拆行为,其他被告都参与实施了该行为,故申请人没有错列被告;即使原审法院认为其他被告不适格,也应当对滨湖区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进行审理并裁判。因此请求本院依法撤销本案一审、二审裁定,依法责令无锡**民法院受理或者由本院指定法院受理并进行实体判决,确认四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申请人在一审起诉时,经一审法院书面函告释*,认为其所起诉的无锡市人民政府、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锡市**道办事处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并告知其变更被告。在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变更被告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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