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平安因与被上诉人邱国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担任审判长,法官林**、张*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贾平安的委托代理人贾**、周净、被上诉人邱国建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贾平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平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贾平安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贾平安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贾平安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