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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平安与邱*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平安因与被上诉人邱国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担任审判长,法官林**、张*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贾平安的委托代理人贾**、周净、被上诉人邱国建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贾平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平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贾平安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贾平安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贾平安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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