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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与杨**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戴**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初字第1017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2014年8月,王**、戴**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们二人名下有位于东城区×××14号5、6号房屋三间(以下分别简称5号房、6号房)。杨**所有的房屋位于东城区北沟沿胡同12号院内。我们的房屋北墙与杨**12号院毗邻。2012年8月,杨**翻建其所有房屋并挖掘地下室,将我们的房屋毁坏。2014年5月,我们经有关部门批准对房屋进行翻建。翻建过程中,因采光需要,我们保留5号房北窗二扇,增开6号房北窗一扇。因杨**的房屋系北房和西房,故上述窗户均面对其敞开院落。2014年7月8日始,杨**在其院内沿我们所有的房屋北墙20公分处修建一面砖墙,将我们的房屋北窗完全遮挡。我们认为,杨**修建的上述砖墙严重影响我们通风、采光的权利,并造成我们的房屋北墙排水不畅,故起诉要求杨**拆除位于我们房屋北墙外的违法建筑物。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王**、戴**在翻建5、6号房屋时,因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北京**员会认为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划条例构成违法建设,要求其停止建设并接受处理,鉴于北京**员会尚未对其做出最终处理,涉诉房屋最终状况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不宜对王**、戴**与杨**之间的纠纷作出处理。但应指出,杨**在5、6号房屋北侧所建砖墙亦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不属合法建设。王**、戴**可待其权利确定后另行提起诉讼。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于2015年1月裁定驳回王**、戴**的起诉。裁定后,王**、戴**不服,上诉至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原裁定,裁定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戴**在翻建5、6号房屋时,因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北京**员会认为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划条例构成违法建设,要求其停止建设并接受处理,鉴于北京**员会尚未对其做出最终处理,涉诉房屋最终状况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现本院不宜对王**、戴**与杨**之间的纠纷作出处理。但需要指出的是,杨**在5、6号房屋北侧所建砖墙亦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不属合法建设。王**、戴**可待其权利确定后另行提起诉讼。综上,原审法院据此驳回王**、戴**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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