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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王**等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1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均由杨**负担(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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