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1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均由杨**负担(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