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等与杨**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戴**与被告杨**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宋**,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戴*珊诉称,二原告名下有位于本市东城区×××胡同××号5、6号房屋三间(以下分别简称5号房、6号房)。被告所有的房屋位于本市东城区×××胡同12号院内。二原告的房屋北墙与被告12号院毗邻。2012年8月,被告翻建其所有房屋并挖掘地下室,将二原告的房屋毁坏。2014年5月,二原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对房屋进行翻建。翻建过程中,因采光需要,二原告保留5号房北窗二扇,增开6号房北窗一扇。因被告的房屋系北房和西房,故上述窗户均面对被告敞开院落。2014年7月8日始,被告在其院内沿二原告所有房屋北墙20公分处修建一面砖墙,将二原告的房屋北窗完全遮挡。二原告认为,被告修建的上述砖墙严重影响二原告通风、采光权利,并造成二原告的房屋北墙排水不畅,故起诉要求被告拆除位于二原告的房屋北墙外的违法建筑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在翻建5、6号房屋时,因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北京**员会认为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划条例构成违法建设,要求其停止建设并接受处理,鉴于北京**员会尚未对其做出最终处理,涉诉房屋最终状况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本院不宜对原、被告间的纠纷作出处理。但应指出,被告在5、6号房屋北侧所建砖墙亦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不属合法建设。原告可待其权利确定后另行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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