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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与被申请人龚**、刘**确认合同无效(原审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6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赵*和龚**2009年5月15日签订的协议内容可以撤销是适用法律错误。赵*和龚**系继母女关系,2009年5月15日,双方签订的协议经过(2010)丰民初字第086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有效。被申请人龚**以此协议为赠与和遗赠性质,其有权随时更改撤销,该主张得到了两审法院的支持,但赵*认为该协议是不可撤销的,理由可分法律和道义两个方面。法律层面:该协议已依法判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道义层面:该协议并非孤立存在,其内容无底细从文字表述、签署时间、约定条款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录音证据和赵*绝笔均可相互印证,赵*将房屋产权变更为龚**并非无条件,前提是赵*仍旧是该房屋的受益人。协议内容及录音都足以证明,龚**接受赵*生前就房屋所有权的安排,与赵*签定书面协议亦是为了信守对赵*的承诺,因此该协议具有明显的道德义务责任。(二)龚**擅自出售诉争房屋的行为,损害了赵*的合法权益,其与刘**在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交易房屋,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两审法院审理案件时玩忽职守、违反程序、断章取义、滥用法律。请求北京**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赵*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复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诉争房屋归龚**单独所有,该房屋亦不属于赵*的遗产,故龚**有权出售诉争房屋。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定涉案的协议属于赠与及遗赠性质正确,现龚**已明确表示撤销该协议,并已将该房屋出售给刘**,系龚**依法行使处分权,另,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赵*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或居住使用等相关权利,故赵*以龚**、刘**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主张龚**与刘**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张,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基于上述,原审法院所作判决结果正确,适用法律无误。经复查,两级法院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赵*所述的理由均不成立。

综上,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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