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第三人袁**、李*、李**、张**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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