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等与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第三人袁**、李*、李**、张**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