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李**及其法定代理人李**、闫×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10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106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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