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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密云县古北口镇司马台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因与被上诉人密云县古北口镇司马台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0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咸**担任审判长,法官孙*、法官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蔡**到庭认可其虽然提起了上诉,但未实际交纳上诉费用,现其提出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照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蔡**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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