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汇**有限公司与李**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海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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