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海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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