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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勤**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勤**限公司(以下简称勤**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5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勤**司申请再审称:(一)押金是担保物权,原审认为押金是债权错误。(二)诉讼时效制度只针对债权,并不适用物权,金**司也不享有抗辩权,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一审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勤**司的诉讼请求错误。(三)一审驳回勤**司诉讼请求的另一理由是在两年诉讼时效期内赵**起诉,但勤**司未起诉,而赵**的起诉不能中断诉讼时效,是基本事实错误。(四)二审法院对所谓的物权、所有权、债权的转换缺乏法律依据。(五)勤**司认为金**司的主张应当适用债权原则,而勤**司的主张应当适用担保物权。综上,勤**司认为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勤**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金**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勤**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在确认双方间合同有效及已于2009年7月15日终止的前提下,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勤**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勤**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勤**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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