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与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尹*怀诉被告曾白*、华夏**限公司、北京首**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尹**于本案中同时就07年顺义首钢冷轧(酸洗线、连退线、镀锌1#2#线、外隧道)火灾报警系统工程、顺义制氮站灭火弹安装,微机调制器返厂二次安装工程、09年顺义敷设感温电缆工程、12年消防值班及锌锅安灭火弹工程、北京首钢冷轧罩式退火工程生产线、首钢冷轧罩式退火工程生产指挥楼消防水工程、首钢冷轧罩式退火工程生产指挥楼消防电工程、首钢800立方制氢站火灾报警工程、首钢800立方制氢站气体泄漏报警工程、罩式全厂火灾报警联网工程等多项工程的工程款提起诉讼,系在一案中同时依据多个法律关系进行诉讼。且经本院释明后,尹**坚持以上述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据此,本案无法继续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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