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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北京星舟**顺义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北京星**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舟公司)、被告北京星**限公司顺义分公司(以下简称星舟**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星舟公司及被告星舟**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马*以及星舟**分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柏庆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诉称,我于2014年3月20日入职**公司及星舟**分公司,担任项目部副总一职,月薪为8000元。2014年4月2日,星**司及星舟**分公司无故通知我不用再去工地工作了。因星**司及星舟**分公司拖欠我工资,我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星**司及星舟**分公司向我支付拖欠工资100%的赔偿金4413.79元、2014年4月2日至2014年8月7日期间迟延发放工资的赔偿金46712.64元以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赔偿金16000元。

被告辩称

星**司辩称,王**仅来我公司进行过面试,双方未曾建立劳动关系。我公司不同意王**的诉讼请求。

星舟**分公司的答辩意见与星舟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星舟**分公司为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区二期工程的监理方。星**司、星舟**分公司均未与王**签订过劳动合同。

王**主张其于2014年3月20日入职**公司及星舟**分公司,担任项目部副总一职,月工资为8000元,其在职期间星**司安排其至顺义分公司工地工作,2014年4月2日星**司及星舟**分公司无故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星**司及星舟**分公司未向其支付在职期间的工资。为此,王**向本院提交星舟**分公司人员通讯录、与赵*的往来短信、与柏*的往来短信、与许*的往来短信、与白*的往来短信、电子邮件予以证明。人员通讯录显示了顺义分公司员工的姓名、所任职务及电话。赵*系星舟**分公司总工,赵*于2014年3月19日向王**发送短信:“你给柏*打电话了吗?”王**回复:“没有”、“如果联系也要等晚上”,王**于2014年3月20日向赵*发送短信:“赵*,我到了。在国测展厅办公室”,赵*回复:“我在检查”,王**回复:“好的,你先忙”。柏*系星**司副总经理及星舟**分公司负责人,王**于2014年3月22日向柏*发送短信:“柏*,经过两天的了解,工作虽然难度大,但我相信我能理顺本职工作,应该有能力管好工地”,于2014年5月26日向柏*发送短信:“柏*,能不能尽快把钱打卡上……已过两个月了,费心安排一下,我急着用钱”。许*系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区二期工程C地块项目施工单位之一北京城**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城建**程公司)的项目部副经理,许*向王**发送短信:“王*!我收到了!明天我给您发过去!……”王**回复:“徐*,已收悉。谢了!”白*系星舟**分公司财务总监,王**于2014年4月11日向白*发送短信:“白总,是发工资了吗?”白**回复:“是。”王**回复:“我的呢?可以领吗?”白**回复:“你没有考勤。”王**回复:“柏*某怎处理的”、“我的月薪八千”。电子邮件的发送人邮箱为×××,收件人为王**,电子邮件主文为“王*您好,这是我们城建亚泰第五工程管理公司的组织机构图和通讯录”,附件为城建**程公司的组织机构体系图及管理人员通讯录。星**司及星舟**分公司认可人员通讯录上相应人员为星舟**分公司员工及员工所任职务情况,亦认可王**与赵*、柏*、白*往来短信的真实性,但对王**的上述主张及其他证据均不予认可。

星**司及星**司顺义分公司主张王**曾到公司面试,但因王**不能提供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离职证明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故公司没有录取王**,事后王**自行到公司工地参观,并冒充公司项目部副总拍摄人员通讯录,二公司均未曾与王**建立劳动关系。为此,星**司及星**司顺义分公司向本院提交应聘人员面试登记表、培训合格证书、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白*的证言予以证明。应聘人员面试登记表载明,王**应聘职位为监理。培训合格证书显示,王**于2012年3月26日至2012年5月16日期间在中国建**训中心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资格证书由河北省**组办公室核发,该资格证书显示,王**于2003年11月10日被授予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师资格。王**认可应聘人员面试登记表、培训合格证书、资格证书的真实性,但对星**司的上述主张及白*的证言不予认可。

庭审中,本院当庭拨打王*及许*的电话。王*称,其曾为星**司员工,现已离职,王**曾将个人资料交给星**司,且只来过星**司几天,其不清楚王**是否办理过入职手续。许*称,星**司的人将王**带至监理办公室,并向其告知星**司又来一人,后其为王**安排了食宿,工地食堂载有王**就餐记录,其曾应王**的要求安排其同事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王**发送过其公司的组织机构图及通讯录。王**与星**司、星**司顺义分公司均认可上述通话过程的真实性。此外,王**明确拒绝提供其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

王**以要求星**司及星**司顺义分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决定对王**的申请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人员通讯录、往来短信、证人证言、电子邮件、应聘人员面试登记表、培训合格证书、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申请书、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合城建**程公司项目部副经理许*及星**司原员工王*的陈述,以及王**与许*的往来短信,本院足以确认星**司曾安排王**在星舟**分公司提供过劳动。星**司为否认其与王**存在劳动关系向本院提交了白*的证言,因白*为星舟**分公司财务总监,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白*的证言不足以证明星**司之主张。此外,鉴于一方面星**司未举证证明该公司在王**入职前即已要求王**提交相应证件,另一方面监理人员未持有监理资格证书上岗违反的是工程监理方面的管理性规范,故王**拒不提交其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并不影响其与星**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综上,本院确认星**司与王**存在劳动关系。王**在星舟**分公司提供劳动系受星**司之安排,故本院对王**所持的其与星舟**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之主张不予采信。

星**司作为用人单位否认曾与王**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王**就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及双方劳动关系情况所持的主张。鉴此,本院确认星**司确系拖欠王**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4月2日期间工资。截至王**离职时止,尚不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故星**司并不存在拖欠王**工资之恶意。综上,本院对王**要求星**司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及补偿金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星**司顺义分公司与王**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本院对王**要求星**司顺义分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及补偿金的各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王**负担,已交纳五元,剩余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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