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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村民委员会与张**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京市怀**村民委员会要求宣告张**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北京市怀**村民委员会诉称:张**原系申请人村村民,于2013年3月29日上午8时许走失,虽经多方寻找,但张**至今杳无音信,自其走失至今已满两年,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张**为失踪人。因登记在张**名下的原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杨家园村121号院系申请人出资所建,为此,请求贵院指定申请人为张**的财产代管人。

本院查明

经查,张**,男,195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杨家园村121号。张**系申请人村村民,张**无配偶、无子女。张**之外甥陈*于2013年3月30日在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桥梓派出所报案称张**于2013年3月29日从怀柔区桥梓镇峪口村10号离开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怀**村民委员会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桥梓派出所报案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本案被申请人张*发自2013年3月29日走失后,至今下落不明,张*发是申请人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杨家园村村民,是张*发的利害关系人。现北京市怀**村民委员会提出的宣告张*发失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因张*发无配偶、无子女,本院指定北京市怀**村民委员会为张*发的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张**失踪,北京市怀**村民委员会为张**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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