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蜂云**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宋**与被告蜂云**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经本院查明,本案被告蜂云**限公司登记注册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39A房间,但该地址并不真实存在,系虚拟注册,现其办公地为朝阳区祁家豁子8号健翔大厦六层606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