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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搜**限公司等与北京**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搜**限公司、原告北**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司)、被告北京六**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被告奇**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二原告起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奇**司在“360安全卫士”官方微博和360官方网站上陆续发布有关搜狗输入法和搜狗浏览器的不实言论,奇**司的经营地是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故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和奇**司住所地均在北京市西城区;六**司与二原告不具有竞争关系,不是适格主体,起诉六**司有拉管辖之嫌,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六**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中包含六**司经营的网站地址,能够初步证明六**司与涉诉行为有关,至于六**司等是否与二原告存在竞争关系、是否构成侵权属于本案实体审理范围,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六**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奇**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北京**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北**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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