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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点经纬(北京**有限公司与武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智点经纬(北京**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武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发现,民事起诉状以及原告智点经纬(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限公司签订的《ShopNum1V8.1分销门户系统服务销售合同》均显示,原告智点经纬(北京**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此外,《ShopNum1V8.1分销门户系统服务销售合同》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均可向北京**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原、被告在订立《ShopNum1V8.1分销门户系统服务销售合同》时,已明确约定了该合同纠纷应由原告智点经纬(北京**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的上述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本案应由协议约定的北京**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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