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阮**、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马**起诉称:原告马**与被告王**曾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为购买楼房向原告马**借款40万元。原告马**将自己的存折交给了被告王**的儿子了,被告王**将存款转入被告阮**的账户。后原告马**与被告王**协议离婚,关于40万元的借款,当时协商的时候约定由被告王**返还35万元,当天被告王**返还了1万元,因此证明上约定被告王**再返还34万元,后被告王**不同意,双方再次协商由被告王**返还20万元。被告王**已经将20万元返还给原告马**了。原告马**与被告阮**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故原告马**起诉要求:1、被告阮**返还原告马**借款40万元;2、被告阮**向原告马**支付利息36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阮**、王**答辩称:原告马**与被告王**曾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8月19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29日登记离婚。被告阮**系被告王**儿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向原告马**借款40万元,其中4万元用于偿还被告王**前夫债务,剩余款项用于购买楼房。由于被告王**没有任何银行账户,因此原告马**将40万元借款打到被告阮**的账户中了,被告阮**代收了40万元借款。2014年9月29日,原告马**与被告王**协议离婚,在协议中确认原告马**向被告王**投资35万元,当天被告王**返还原告马**1万元,因此协议中写的是原告马**给被告王**投资34万元。后双方又在2014年12月18日签订了另外一份协议,双方协商被告王**再还给原告马**20万元,此后双方再无其他纠纷。这20万元在2014年12月18日通过被告王**儿子杨**的账户已经打到原告马**的账户中了。这笔借款被告王**已经还给原告马**了,故不同意原告马**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以阮**为被告提起本案之诉,要求被告阮**偿还原告马**借款本息。后本院依被告阮**申请追加王**为被告。庭审中,原告马**与被告王**均认可40万元为借款,系被告王**为购买楼房向原告马**所借。该笔借款由原告马**账户转入被告阮**账户中,被告阮**代收了该笔借款。原告马**与被告王**就借款曾协商由被告王**返还35万元,后双方又协商由被告王**返还20万元。现原告马**坚持认为其与被告阮**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要求被告阮**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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