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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郑*香诉称:我和被告胡*于2004年5月9日签订有一份《租赁协议》,约定被告胡*租用我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刘庄村养殖地院落一处用于存放物料。合同期限自2004年7月1日始至2024年6月30日止。租金为每年22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但被告胡*自2013年7月1日起即再未支付过租金,为此我将他诉至贵院,贵院做出(2015)通民初字第025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胡*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租金44000元整。该判决生效后,被告胡*不仅拒不履行该判决,而且之后的租金也未支付。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果被告胡*逾期未支付租金,合同自然解除。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我与被告胡*之间的《租赁协议》;2、被告胡*自涉诉院落腾退;3、由被告胡*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胡*辩称:我不同意原告郑**的诉讼请求。上次判决所载租金我已经履行完毕,已经交到了法院。2015年下半年的租金我想交给原告方,但是原告方拒不接受,也不告诉我她的银行账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9日,原告郑**(甲方)与被告胡*(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地区刘庄村面积为9.5亩院落;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水电源(380瓦动力电),水电费用由乙方单独接表自付,电费标准以村里规定为准;租赁期限、用途及租金:用于乙方存放物料,租赁期限20年,自2004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甲方同意乙方每年支付甲方租金22000元;付款方式:乙方每半年支付租金一次计11000元。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郑**依约将涉案院落交付被告胡*使用。被告胡*亦依约支付租金。但在协议履行至2013年下半年时,双方因租金给付问题发生纠纷,原告郑**将被告胡*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并要求被告胡*给付租金,本院经过审理于2015年4月29日做出(2015)通民初字第0252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郑**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胡*给付原告郑**相应的租金。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该判决已经对双方租赁合同的效力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查明,本案在此不予赘述。

现原告郑**再次将胡*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其理由为被告胡*拒不缴纳上述生效判决所载租金,同时逾期缴纳2015年下半年的租金。对于上述判决的履行问题,原告郑**表示其于2015年8月5日申请执行。被告胡*表示其于2015年8月25日缴纳了相应的费用至法院,并提供了本院出具的收据佐证。对于2015年下半年的租金,被告胡*表示其愿意支付,但原告郑**一直拒收租金,导致其无法缴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胡*将2015年下半年租金已经缴纳至本院财务部门。原告郑**对于被告胡*所称其拒收租金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2015)通民初字第02524号民事判决书、收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需要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或约定情形。本案中,原告郑**要求解除其与被告胡*之间的租赁合同,理由为被告胡*逾期未履行缴纳租金的合同义务,而双方合同约定了如因被告胡*的原因导致逾期缴纳租金,则合同自然解除。对于双方前一个诉讼的生效判决所判租金的给付问题,因该判决对于迟延履行判决设置了处罚措施,且被告胡*已经履行了判决义务,所以原告郑**不能以此为由认为被告胡*逾期缴纳租金。对于2015年下半年的租金给付问题,因双方合同并未约定租金的缴纳方式,且原告郑**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催缴义务,而且被告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了租金,故原告郑**并未举证证明被告胡*逾期未缴纳租金系被告胡*个人单方原因导致,故本院认为双方合同仍应继续履行,不存在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或约定事由来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故对于原告郑**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被告胡*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胡*已经将2015年下半年租金交至本院,以示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如若原告郑**同意本判决,可到法院领取胡*所缴纳的租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郑**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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