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瀚与被告单**、被告中国人民**市双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单**、被告中国人民**市双桥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关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关瀚撤回对被告单**、被告中国人民**市双桥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关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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